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醒
发布时间: 2013-09-14 08:42
各相关纳税人: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展开,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特做以下工作提醒:
一、有关资产报损事项
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请及时办理。
二、有关税收优惠事项: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根据《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厦国税函〔2009〕89号)规定: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特提醒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提交资料,及时在年度申报前办理报批手续或备案登记。
三、有关小型微利企业审核事项
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报经税源管理科审核。按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2008年度已选择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五年内不得改变,不得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2010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我局依法对部分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将相关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0年1月1日——2010年1月3日元旦放假3天,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月18日。
二、2010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0年2月13日——2010年2月19日春节放假7天,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2月22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2月22日。
三、201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0年4月3日——2010年4月5日清明节放假3天,4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19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19日。
四、201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0年5月1日——2010年5月3日劳动节放假3天,5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
五、2010年6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0年6月14日——2010年6月16日端午节放假3天,6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6月17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6月17日。
六、2010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7日国庆节放假7天,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5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5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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