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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厦门市有哪些税收新规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 2014-11-17 15:11

8月份开始有哪些税收新规将要开始实施呢?小编带大家盘点一下吧!

新版增值税发票8月启用

        自8月1日起,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将在全国启用。老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厦门纳税人预计年内可用上新版发票。
        据国税人员介绍,改版后的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代表发票种类的第8位发票代码有所调整。新版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为“3”。
        此外,新版发票的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专用发票“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栏一律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这主要是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需要。
        对纳税人来说,新版增值税发票最大的亮点,则是提升了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的防伪技术水平。据介绍,新版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取消了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了如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防伪油墨颜色摩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特征。增加的防伪特征可以通过直观目视、紫外光灯及有复合防伪特征的专用检验仪进行识别,更便于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初步识别发票真伪。

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开具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发票 

        今年8月1日起,厦门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的。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市国税局货劳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所谓“汉字防伪”,是在现有防伪税控密码体系下,通过二维码代替原来的字符密文以存储更多票面信息。汉字防伪可以增强增值税发票票面关键信息的防伪能力,比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更能防止高技术、深层次骗税行为,有利于防范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的局限性,通过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据了解,厦门目前共有几百家成品油经销企业。按照国税总局的要求,今后,这些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同时,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再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金税卡和IC卡等税控设备8月起停售

        市国税局昨日提醒说,根据国税总局的统一要求,8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将全面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旧有税控专用设备, 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但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仍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据了解,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推进,市国税局早在在2012年11月就已要求税控服务单位在售完金税卡、IC卡等旧有税控专用设备原有库存后,不得再销售金税卡、IC卡。
         “停售旧有税控专用设备,主要是从方便纳税人使用的角度出发。”国税人员告诉记者。税控专用设备主要用于抄报税、将纳税人开票信息采集到报税设备中。由于原先的金税卡、IC卡安装复杂,一旦出现损坏故障,不易拆卸,给纳税人造成麻烦。而金税盘和报税盘就跟现在大家常用的U盘一样,不仅携带、使用起来更方便,而且设备的存储容量也大幅增加 。
        此外,全面推行金税盘、报税盘,也可为厦门纳税人减轻负担。据介绍,原先纳税人要购齐全套金税卡、IC卡设备,总共得花费1416元,每年还有407元的技术维护费。而使用金税盘和报税盘等新设备,全套售价只要720元,维护费也只要330元。

8月起非居民企业从事跨境运输需办税务登记

        8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下面简称《办法》)。记者昨日从国税部门获悉,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也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办法》明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范围包括: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含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并明确了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此外,较之原有的规定,《办法》改变了对非居民企业从事跨境运输业务征税的规则,将原有的“起运地征税”规则,改为“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运输活动都要征税。
        据悉,目前在厦门有跨境运输业务非居民企业大约有30家左右。按照《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进出中国境内口岸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限于从中国境内起运。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还应向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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