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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发布时间: 2018-09-05 15:27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项最新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其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经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其中,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政策解读

 

        1.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2.明确资格年度确定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资格年度确定方法。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认定后,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评价后,赋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

 

  3. 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结转弥补年限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4.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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