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加捷

手机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账号
用手机,看加捷

4000-568-669

  • 资质认证

  • 专人服务

  • 售后无忧

  • 口碑传播

公司注册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夫妻公司”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7-06-22 11:43

定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正式确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之一,是指有且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包括两点
 

1

股东人数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位股东,普通的有限公司为2人以上50人以内。

2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证明责任分配不同

 

据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向一人有限公司主张债权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行提供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若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责任由主张债权的债权人承担,而非由股东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这一证明责任的区别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与股东来说,承担着有质的区别的举证责任,从而也承担不同的风险后果。

 

一人有限公司VS夫妻公司与财产混同的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且只有夫妻两人做为股东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俗称“夫妻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有且只有夫或妻中的一人,那么“夫妻公司”能否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矛盾的情况。

有的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为有且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例外情形。单从《公司法》的条文来看,凭股东具有夫妻关系不足以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提供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责任,还在债权人一方。

但也有部分法院自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将“夫妻公司”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财产不混同的举证责任。

如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4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若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就是该股权的共同享有人。夫妻双方实际上只享有一个股权和控制权,而非形式上的两个。笔者认为,该判决从共同共有的角度切入,认为“夫妻公司”的夫妻股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主体,则该公司有且只有这对夫妻“一个股东”。

又如在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09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依照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公司应当将股东二人为夫妻的情况公示或使交易相对人周知,否则相对人不承担因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与风险。若公司未将该特殊情况进行公示或告知交易相对人,则应按照《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不混同的责任。

笔者认为,“夫妻公司”虽然从人数上看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权利主体、法律效果等方面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近似。从限制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角度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益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

 
------分隔线----------------------------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厦门加捷财税事务所集团 版权所有 闽ICP备12022908号-1

QQ咨询

网页咨询

电话咨询

4000-568-669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