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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内海关监管场所提供设计服务,能否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发布时间: 2014-08-01 11:59

1、向国内海关监管场所提供设计服务,能否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因此,贵公司向象屿保税区提供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2、境内单位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服务,应该由哪一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三条规定:自 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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