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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依法办理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3-09-13 11:39

关于限期依法办理

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公告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厦门市翔安区金需虾干店等2102户个体工商户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办理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截至2009年7月20日,仍未按规定向所属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2007年度验照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现责令上述个体工商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辖区工商所申请补办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验照或依法注销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注销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上述拟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www.xmgs.gov.cn)。

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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