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月申报期延长及“十一”期间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3-09-13 11:41
由于“十一”国庆节假期较长,为方便纳税人,现就地方税费申报和地税发票供应、代开事项公告如下:
一、10月份的地方税费申报期延长至10月22日。社保费申报期仍为6-20日。社保费参、停保申报时间从10月8日开始。
二、为保证节日期间发票的正常使用,特提醒发票用量大的纳税户尽量在节前备足节日期间所需发票。
三、节日期间,纳税户如需购买或代开地税发票的,请于每天上午9:00-11:00,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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