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3-09-13 14:0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及《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厦劳社〔2010〕185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0日。
二、缴费对象及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扣费期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的每月6至20日。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民委员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2010年 12月6日至2011年2月20日,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