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加捷

手机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账号
用手机,看加捷

4000-568-669

  • 资质认证

  • 专人服务

  • 售后无忧

  • 口碑传播

关于征收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3-09-13 14:0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及《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厦劳社〔2010〕185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0日。

  二、缴费对象及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扣费期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的每月6至20日。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民委员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2010年 12月6日至2011年2月20日,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分隔线----------------------------
厦门加捷财税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中宏网品牌档案
Copyright © 厦门加捷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19016845号

QQ咨询

网页咨询

电话咨询

400-056-8669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