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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缴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2-25 14:15

各相关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缴销管理,方便纳税人执行,特将发票缴销的适用范围及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缴销
(一)缴销范围: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 缴销时限: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 提供资料:
1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的普通发票缴销
(1)《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2.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的缴销
(1)《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5)遗失证明的材料
(6)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3.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的缴销
(1)《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1)《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发票发生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的情况说明

(四)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 专用发票缴销
(一)缴销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须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变更和缴销手续。
2.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版本或者发票管理制度的变更,用票单位对作废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由税务机关收缴其作废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伪造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专用发票。

(二) 缴销时限: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提供资料:
1、《发票缴销登记表》
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已开具的最后一份发票记账联(未开完的需在防伪税控作空白作废);
5.税控IC卡或报税盘(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还需提交金税卡或金税盘)。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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