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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10 15:23

各参保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厦府办〔2015〕181号)的要求,从2015年10月起,工伤保险的基准行业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为确保费率调整的准确性,现就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划分依据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主要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各缴费单位从2015年10月起,按照新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办法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完全依据缴费单位的行业门类及大类对照调整,无需用人单位另行申请调整。为保证本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的准确性,用人单位务必在9月30日前,登陆地税网站厅,选择“社保业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信息查询”核对税务登记信息之行业门类、大类以及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否准确。若用人单位发现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误,请在9月30日前做好行业门类及大类信息的更正业务,可通过以下途径修正行业门类及行业大类信息:
       1、上门变更:请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柜台办理行业门类及行业大类信息变更。
       2、网站变更:登录地税网站办税厅,选择“涉税申请—税务登记信息维护和条码打印—税务登记信息修改(税管员受理)”,通过提交修改税务登记的行业门类、行业大类进行变更。
  各缴费单位应在2015年10月初,认真核对单位10月份的工伤保险明细账目,如有错误,请及时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更正手续。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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