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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账外销售收入 涉嫌偷税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 2016-10-10 15:22

  案例:

  厦门国税稽查局对厦门某通信设备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查实该公司通过账外经营的方式,实施了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该通信设备公司系某通信公司的福建代理商,某通信公司销售给该公司的货物开具了两类发票,一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有申报认证及抵扣税款;另一类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客户名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将购入商品记入公司账务账。据统计,2011-2013年,某通信公司开具给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入账的货物价税合计17381万余元;开给该公司个人,其没有入账的货物价税合计6929万余元。该公司仅对客户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金额进行了申报纳税,而对其他销售收入进行了隐瞒,未申报收入的货款通过财务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隐瞒账外销售收入,购入货物不开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产生的少缴税款及税款滞纳金由公司承担,构成偷税违法行为。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应纳税款1017万余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照造成实际少缴的税款确定偷税额,处罚款16万余元。

  【法规链接】

  1.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拒不申报,是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否则不予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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