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09医保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13 11:34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09医保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缴费标准和2008年度养老保险记帐利率的通知
厦劳社〔2009〕167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厦门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暂行管理办法》和二00八医保年度我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的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含享受离休医疗待遇的5.12退休人员)2009医保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医疗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0元(每人每月4000),原经费渠道不变。
2008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为2.9838%。
特此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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